《美国观察》168 | 约翰·罗伯茨——美国撕裂时代的危险“平衡者”

2025-11-21

编者按:《美国观察》是在中华美国学会青年分会支持之下,由清华大学战略与安全研究中心战略青年(CISS Youth)推出的专注于观察美国的栏目,既有围绕美国问题的基础研究,也有针对美国问题的深度思考。投稿要求和联系方式详见:《美国观察》长期征稿启事。稿件一旦录用将提供稿费,并有机会参与CISS实习生项目和战略青年的后续活动。优秀稿件将推荐至具有影响力的媒体平台,已有部分稿件被“中美聚焦”、澎湃新闻等转载。

本文是《美国观察》栏目推出的第168篇文章,聚焦美国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的个人经历和司法理念,探讨其在美国政治极化的当下,作为司法“平衡者”面临的多方压力和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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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周思怡

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全球治理与区域国别研究院区域国别法治博士研究生

在美国宪政发展历程中,最高法院既体现权力制衡的核心理念,也反映出政治格局变迁。随着美国社会分裂与党派对立不断加剧,政治极化风暴侵袭美国民主政治制度核心。最高法院这个昔日的“中立调解者”正逐步被推向政治冲突的前线,而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也处在最微妙的平衡点上。他究竟是最高法院的“守护神”,还是政治博弈中的“妥协者”?本文聚焦当前美国政治环境,以罗伯茨法官个人经历为切入点,探讨其司法理念的形成、发展及当下困境。通过分析罗伯茨的司法哲学、制度压力及现实挑战,为理解美国宪政秩序的演变与重塑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约翰·罗伯茨:美国保守派法律精英的范式

1955年1月27日,约翰·格洛弗·罗伯茨(John Glover Roberts)出生于美国纽约州布罗法市一个传统的天主教中产阶级家庭。罗伯茨曾在多个场合提及家庭对他司法理念的形成与影响。[1]罗伯茨的母亲坚持让其就读于教会学校,接受严格的宗教教育;罗伯茨的父亲是当地一家大型钢铁厂的总经理,也是一名典型的中西部共和党人,信奉小政府、自由市场和宪法原旨主义。家庭环境塑造了罗伯茨保守主义倾向的底色。

1973年,凭借高中阶段的优异成绩,罗伯茨进入哈佛大学历史系学习,仅用三年便获得历史学学士学位。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大学总体上呈现自由主义乃至左派倾向,哈佛大学也不例外。但罗伯茨积极探索与捍卫保守主义法律理念,试图从经典历史著作中总结出支撑保守主义信仰的理论基石。其本科阶段论文《乌托邦式保守派:丹尼尔·韦伯斯特思想的延续与变革研究》[2]体现出他对美国保守主义意识形态的追本溯源,他从中领悟到传统宪法的重要性。毕业后,罗伯茨继续在哈佛大学深造,系统研习美国保守主义法学思想与理论。同时,罗伯茨结识了众多的法律精英,为即将开启的司法生涯奠定基础。

在美国政治生态中,“旋转门”(Revolving Door)现象尤为突出,[3]而法律精英群体更是典型代表。罗伯茨的职业发展轨迹诠释了美国保守派法律精英“政-商-法”三位一体的循环模式:以常春藤名校的精英教育为起点,历经司法部门的训练、行政系统的实践和私人行业的变现,最终回归权力核心。

1979-1981年,罗伯茨先后担任亨利·弗兰德利(Henry Friendly)和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的助理,深受司法克制主义与原旨主义影响;1982-1986年,罗伯茨担任白宫助理法律顾问,为里根政府提供法律与政策方面的分析和建议;1986-1993年,加入华盛顿特区霍根与哈特森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和上诉部门负责人;1989年起,罗伯茨开始重回司法部门;2003年,小布什总统提名罗伯茨担任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法官——该法院被称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摇篮”;2005年,小布什总统提名罗伯茨接替最高法院大法官桑德拉退休后的空缺,不久后,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去世,小布什又提名其担任了这一职位,最终,罗伯茨以参议院78票支持、22票反对的结果成为美国第17任首席大法官。

回顾约翰·罗伯茨担任首席大法官前的经历,从天主教中产家庭到法学最高殿堂,从白宫助理法律顾问到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这一过程不仅依赖其个人天赋与努力,更离不开保守派网络的系统性运作,揭示了美国保守主义如何通过精英教育、政府历练与司法任命的三重机制,将意识形态转化为制度权力。

罗伯茨司法理念的三重维度

1.司法最小限度主义的规范内涵

约翰·罗伯茨以谨慎和克制的审判风格闻名美国司法体系,其审判方法体现出鲜明的“司法最小限度主义”(judicial minimalism)特征。司法最小限度主义主张司法克制,在“一次一个案件”[4]的情况下进行仔细评估,通过“窄裁决”和“浅先例”的技术性方法,避开广泛的理论与原则,逐渐改变根深蒂固的法律,同时避免将自己的观点移植到法律上,最大限度减少自己对法律的影响。

罗伯茨致力于将最小限度主义的司法理念转化为具体裁判策略,在一些涉及宪法解释和社会热点话题的重要案件中,他多次强调司法机关不应替行政机关进行判断,主张通过“窄而浅”的审判解决个案争议,而非创造宽泛的法律规则与先例。例如,在决定奥巴马政府《平价医疗法案》存废的“美国全国独立企业联合会诉西贝利厄斯案”(NFIB v. Sebelius)中,罗伯茨并未基于宽泛的联邦权力扩张做出裁决,而是依据国会征税权维持法案,裁定个体强制投保条款可被视为税收因此合宪。

2. 制度守护者的法理基础

与总统和国会不同,美国最高法院并非民主选举机关,其权力不仅源于美国宪法,更依赖于历史判例的积累、超越党派的定位和公众认同的情感所组成的制度信仰。美国建国之初,最高法院可以说是三权分立中最软弱的分支。通过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的判决,最高法院自赋 “司法审查权”,获得了宪法“终极解释者”的身份。两百多年来从未中断的运作使最高法院成为美国自殖民时代至现代社会的制度符号,同时,终身任职的司法独立制度设计又避免其沦为党派竞争的工具。因而,美国公众普遍将最高法院视为制度安全阀与权利救济的终极防线。

作为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深谙最高法院合法性的权力基础。在一起涉及移民庇护政策的案件中,特朗普公开抨击一名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是由奥巴马任命的“奥巴马法官”,暗示其裁决含有政治倾向。罗伯茨一反过去不涉及政治争议的常态,罕见地在公开场合表示:“我们没有奥巴马或特朗普法官,也没有布什或克林顿法官。我们有的是一群杰出且尽职尽责的法官,他们竭尽全力地公正对待每一位出庭者。独立的司法机构是我们都应该心怀感激的。”[5]这番声明体现了罗伯茨在面对行政权力压力时维护法院“制度守护者”角色的努力。

3. 保守派中的程序主义立场

随着政治环境的变迁,在美国司法的当代表达中,保守派法官们存在显著而复杂的内部分化。大体上分为两种理念:一种是“实质主义”(substantive conservatism),另一种则是“程序主义”(procedural conservatism)。前者强调法院应积极捍卫实质性宪法价值,将法院视为推动保守文化秩序的政治工具,通过司法能动重塑道德秩序,从而实现保守派的政策目标与社会理想;后者将法院视为制度框架中的裁判者,主张法院应聚焦于法律程序和制度中立,通过程序正义抵御政治极化对司法系统的侵蚀,从而维护司法体系的稳定与权威。

20世纪70年代以来,保守派组成联邦主义者协会(Federalist Society),倡导对美国宪法进行文本主义和原创主义解释,强调司法克制,旨在挑战自由派司法能动主义的扩张。随着美国政治极化加剧,保守派在联邦法院体系中取得了主导地位,实质主义占据上风。在此背景下,罗伯茨的程序主义哲学愈发孤立。他并不否认保守派的价值理念,但始终强调这些理念必须通过正当与合法的程序获得认可。在“商务部诉纽约州案”(Department of Commerce v. New York)中,尽管罗伯茨承认商务部有权在普查中提出相关问题,但关键投票时他与自由派站在一起,认为商务部提供的理由不够真实与充分,构成了行政程序滥用。这一判决显示,罗伯茨并不以政策结果为导向,而是聚焦过程的中立性与理由的完整性。

2025年11月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实施的全面关税政策展开庭审。庭审中罗伯茨直指关税的宪法涵义:“关税实质上是在对美国民众征税,而征税权是国会核心且固有的权力。”[6]尽管罗伯茨并未否认总统在外交事务中的裁量权,但他反复质疑《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是否赋予总统如此宽泛的征税权限。罗伯茨对特朗普关税政策的质疑态度,是其司法哲学的集中体现。司法最小限度主义下,他紧扣法律文本原意,直指三权分立原则,聚焦授权合法性与理由充分性,明确总统行政权与国会征税权的宪法边界,捍卫司法中立性和宪法制衡框架。

平衡者的困境:司法哲学遭遇极化政治

美国的政治极化不仅仅只是由于党派竞争,更重要的是社会价值体系的结构性分裂,从过去“我们要什么”的政策偏好选择变成了“我们是谁”的身份认同之战。近些年来,美国政治极化现象越来越显著,两党及其支持者在意识形态、政治主张和政策行为的分歧逐渐扩大,对立日益加剧,不同政治立场之间难以达成共识,甚至延伸至社会与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美国政治生态与体系的这一显著特征深刻影响了美国民主制度的运行和社会问题的治理。政治极化现象在司法体系中日趋加重,罗伯茨的司法哲学在政治极化的浪潮中屡遭反噬。

在司法过程中,罗伯茨坚持司法最小限度主义,其本意是通过技术性处理与程序性裁决,将社会价值判断问题交给民主程序,在司法审判与政治漩涡之间构筑一道分水岭,维护最高法院的独立与权威。然而,在政治极化愈演愈烈的当下,几乎所有的重大社会议题如堕胎、枪支和移民等都被定义为非此即彼的零和游戏,罗伯茨的“克制”被视作“回避”,被迫卷入意识形态纷争。此外,更严重的是,一再回避根本性问题的裁决,将其诉诸程序路径,导致司法解释缺乏可操作性,在各州造成不同程度的法律模糊化。例如,在“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一案中,罗伯茨认为可以维持密西西比州的15周堕胎限制法,但不需要完全推翻“罗伊诉韦德”案,避免引发一场颠覆现有宪法秩序的革命。这遭到了两方阵营的同时斥责。最终,多数意见推翻了罗伊诉韦德案,将堕胎权问题交还各州决定,造成了全国范围内堕胎权问题的法律碎片化。[7]

作为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长久以来一直致力于维护最高法院的权威与公信力,但政治极化现象腐蚀了最高法院作为制度守护者的根基。21世纪以来,大法官的提名和确认不再围绕专业素养与职业资历,彻底演变为两党之间的政治斗争与博弈。例如,2016年,奥巴马总统提名中间偏自由派法官梅里克·加兰,如果成功,将使得最高法院自由派占多数,由共和党把持的参议院阻挠并搁置了加兰的提名;特朗普第一任期时,提名的三位法官,全都是保守派立场,提名与确认的过程中,更是充满了尖锐的党派对立。除了大法官的任命,最高法院的司法过程也越来越被视作基于价值判断而非法律共识。例如,对“罗伊诉韦德案”的推翻,使得越来越多的美国民众指责最高法院大法官是“披着长袍的政客”,公众对法院的看法沿着党派界限两极分化。[8]路透社一项调查显示,20%的人认为最高法院在政治上保持中立,58%的人不同意,民主党和共和党虽然比例不同,但是大部分也不认为最高法院政治中立。[9]对最高法院持积极态度的人突破历史低点。[10]

罗伯茨的程序主义保守立场受到左右两派的同时攻击,不是因为罗伯茨个人的司法能力不足,而是因为他无法同时满足两种截然不同的司法主张,弥合两派关于最高法院自身定位的根本性分裂。左派认为,法院应该是一个保护个人权利、引领社会进步价值观的“活宪法主义”法院;右派认为,法院应该是一个限制联邦扩权、抵制司法能动主义的原旨主义法院。罗伯茨的程序主义倡导以克制的制度性手段维护法院合法性,被两派分别视作虚伪与懦弱。左派觉得,罗伯茨假借“程序正义”之名,行推动保守议程之实;右派觉得,他们已经获得了法院多数的优势,罗伯茨的妥协态度只会阻碍保守议程的推进。另外,左右派虽然势同水火,但却不约而同都将法院视作政治战场的延伸。不同于国会与总统,法院制度运转不受选举周期限制,两派深信只要在最高法院能够获得多数席位,就能将政治胜利转化为法律成果,从而决定美国未来几十年的宪政框架。因此,罗伯茨竭力将最高法院独立于政治之外的做法,不得不让他同时站在两派的对立面上。这揭示了罗伯茨困境的核心:当社会共识出现巨大的分裂,各方不再信任最高法院的超然地位,任何试图中立的努力都会成为攻击的对象最终被吞没。

2020年保守派巴雷特法官接替逝世的自由派金斯伯格法官进入最高法院,从而使得最高法院内部从保守派占优势的5:4变成保守派占大多数的6:3。在此之前,无论是自由派还是保守派,若想在重大案件中形成多数意见,都必须争取罗伯茨的关键一票,罗伯茨也因此成为两派竞相说服的对象,这使其获得极大的斡旋余地,从而得以实现他的司法哲学,维护最高法院的权威与形象。然而,巴雷特法官就职后,即使没有罗伯茨这一票,保守派也能在关键议题上形成稳固的大多数,他的周旋空间,随着政治极化日益逼仄,罗伯茨正逐步从最高法院中心平衡者转变为守护者。这一更替,不仅仅只是罗伯茨个人职业生涯的转折,更象征着一场宪政秩序重塑正在美国民主结构内部悄然发生。

编:申青青

审:孙成昊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清华大学战略与安全研究中心立场无关。引用、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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