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传颖:欧盟的数字化之路:规则赢家,技术输家?

2025-11-27

鲁传颖:清华大学战略与安全研究中心特约专家,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常务副主任

解码欧盟“游戏规则”

欧盟自成立以来,一直通过条例、指令和决定等塑造多维度治理框架,这套“游戏规则”不仅规范欧盟内部市场,还通过“布鲁塞尔效应”影响全球企业行为和国际合作。这是一场“温柔的征服”——用市场的魅力、规则的智慧,把自身的价值与标准揉进全球经贸、绿色与数字的肌理中,让世界慢慢习惯“欧洲规矩”。于是,苹果换上了USB-C接口,谷歌调整了搜索算法,连亚洲和拉美的蜂蜜生产商,都得按照欧盟的标准调整养殖方式。不过,随着国际形势与欧盟内部的重大变化,其规则触角的延伸正面临新的挑战。对我方而言,清晰地了解欧盟现行的重大政策法规体系有助于在规则竞争的时代中更好地与欧方打交道,为提升中国话语权探寻更明确的路径。

——编者手记

近年来,欧盟在数字领域动作频频。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数字市场法案》《数字服务法案》到《人工智能(AI)法案》,一整套以监管为核心的立法体系相继落地,欧盟在全球数字治理舞台上展现出前所未有的规则塑造能力,“布鲁塞尔效应”成为欧盟影响世界的新名片。然而,在规则繁盛的背后,是技术创新的相对滞后,这也导致外界往往将欧盟数字技术领域发展落后与过度监管相关联。实际上,与外界普遍认为欧盟只注重监管不重视发展的刻板印象不同,欧盟在促进数字技术发展方面也制定了大量政策,如《数字单一市场战略》《数字欧洲计划》《2030数字指南针》等。但是,与强监管所取得的成效相比,促发展的举措却未能取得相应进展,这反映出欧盟在治理机制、市场结构等方面的深层次问题。

欧盟《数字市场法案》迫使苹果公司对App Store进行了一系列重要调整。其中,允许开发者在其应用程序中提供替代支付选项是关键一环。

以立法塑造秩序,以规则主导竞争

欧盟一向善于以制度力量弥补实力短板。面对全球数字竞争加剧的现实,欧盟选择以监管先行的方式确立国际影响力,其核心思路是以立法塑造秩序,以规则主导竞争。

一是主权导向的制度建构。以《数字市场法案》和《数字服务法案》为代表,欧盟通过确立“守门人制度”对大型科技公司实施精准监管,阻止其在平台经济中的垄断行为。其中,《数字市场法案》聚焦市场公平竞争,将年营业额超75亿欧元或市值超750亿欧元、且用户超4500万的平台定义为“守门人”,禁止其实施算法自我优待、限制用户卸载预装应用、阻碍第三方服务互操作等行为,并强制开放数据接口以促进竞争,违规者最高处以全球年营业额20%的罚款。《数字服务法案》侧重用户权益保护,要求平台对虚假信息、仇恨言论等非法内容履行主动审查义务,禁止基于敏感数据的定向广告,并规定超大型平台需公开广告算法逻辑、设立独立合规部门,违规者最高面临全球年营业额6%的罚款。2024年欧盟出台的《人工智能法案》首次将AI纳入风险分级管理体系,具体分为不可接受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和最低风险四类,不可接受风险的行为被明确禁止,比如通过算法给公民打分、在公共场所实时进行人脸识别监控等。高风险系统如医疗诊断、自动驾驶等与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领域需要严格监管,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说明文档、定期评估潜在风险以及全程有人工参与监督。此外,生成式AI需遵守透明度和版权要求,通用AI模型需满足额外安全标准。法案还设立了监管沙盒,支持创新的同时确保安全。违反规定的企业将面临高额罚款,最高达全球年营业额的7%或3500万欧元。该法案提出了从高风险应用审批到算法透明化的全链条监管,被视为“全球首部AI基本法”,适用于所有与欧盟市场存在连接点的AI产品及服务。这些举措体现出欧盟以法律手段维护数字主权的决心。二是规则外溢的机制化效应。欧盟拥有全球最具吸引力的单一市场,跨国企业为了进入这一市场,往往被迫调整全球合规策略,欧盟标准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国际标准。这种外溢效应使欧盟的规则在全球范围产生连锁反应,例如,《数字服务法案》的内容监管要求被多国立法借鉴;《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推动了全球数据隐私保护立法浪潮,该条例适用于所有处理欧盟公民个人数据的组织,无论其是否位于欧盟境内,要求企业以合法、透明方式收集和使用数据,并赋予用户知情权、访问权、删除权或称被遗忘权及数据可携带权等核心权利。条例强调数据最小化原则,禁止过度收集,并规定企业需在72小时内报告数据泄露事件,违规最高可面临全球年营业额4%或2000万欧元的罚款。欧盟由此在数字治理领域形成了制度输出的路径依赖。

三是价值观驱动的制度输出。欧盟强调技术应以人为本,在数字立法中嵌入人权保护、平台问责、隐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与美国的自由市场导向、亚洲地区国家推动模式不同,欧盟试图以“价值观政治”塑造数字秩序,通过规范和伦理构建自身的国际话语权,这些制度创新为其赢得了“规则领袖”的地位。

数字技术发展落后的深层原因

欧盟对数字领域的监管产生了很强的“布鲁塞尔效应”,而不容忽视的是,实际上其对发展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力的数字经济,同样富有雄心。近十年来,欧盟制定了十几项相关政策,通过《数字欧洲计划》、复苏与韧性基金(20%用于数字转型)、《欧洲芯片法案》等多项资金计划,以及《欧洲数据战略》《2030数字指南针》等战略框架,系统性支持数字技术发展——涵盖基础设施升级、技术研发、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技能培训。

但这些促发展的举措在执行过程中面临巨大挑战,影响既定目标的实现。因此,导致欧盟数字技术发展落后的不仅是过度监管,还有发展体系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一是欧盟的发展政策受制于多层次治理体系的结构性矛盾。欧盟的权能来源于成员国通过条约让渡的部分主权,但在数字技术等关键领域,核心决策权仍掌握在成员国手中。这使得《欧洲工业数字化战略》等蓝图虽被提出,但由于治理结构与决策机制的问题,面临政策协调困境,难以形成统一合力。这种“决策在布鲁塞尔,执行在各国”的模式,造成政策推进缓慢,应对挑战时常常显得犹豫不决。

二是数字单一市场建设面临欧盟内部数字鸿沟。单一市场是欧盟一体化的核心成果,但在数字领域,这一目标尚未真正实现。欧盟内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技能水平差异显著,例如,德国光纤网络覆盖率超过70%,而部分东欧国家仍不足30%;北欧数字技能普及率在80%以上,南欧则不到一半。各国在税收、数据流通和投资政策方面仍各自为政。这种碎片化局面削弱了欧盟科技企业的规模化潜力。数据显示,欧盟独角兽企业数量不足美国的七分之一、中国的五分之一,且不少被美资或亚资并购。在这种情况下,欧盟的科技生态难以孕育出能够与硅谷或深圳比肩的创新中心。

三是数字发展目标宏大但实际投入有限。2021~2022年间,欧盟数字预算中用于技术研发的部分不足三分之一,其余大部分用于执行监管措施和合规体系建设。结果是,欧盟在AI算法、半导体制造、云计算等关键领域持续依赖美国技术。95%的欧洲云服务运行在Amazon Web Services、Microsoft Azure等美资平台上。更值得注意的是,欧盟严苛的监管体系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部技术流入,形成规则越强、技术越弱的恶性循环。欧盟在制度上拥有主导权,却在技术上愈发被动。

欧盟需在中美之间采取更加平衡的合作姿态

面对规则优势与数字实力的反差,欧盟近年来开始反思。如何在保持制度权威的同时重振技术创新,成为布鲁塞尔和成员国共同关注的核心议题。欧盟开始探索从防范性监管转向创新友好型治理的路径,在风险控制与技术突破之间寻找新的平衡点。简化立法程序、缩短审批周期、强化政策协调,是释放创新活力的关键。欧盟委员会已提出设立“数字试验区”,允许企业在受控环境下测试新技术;部分成员国也探索“AI沙盒”模式,以减轻初创企业的合规负担。这样的灵活机制,或将成为欧盟打破制度僵化的突破口。同时,重构资源配置,扶持本土创新。面对拥有全球领先的科研体系、却缺乏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商业价值的能力的情况,欧盟提出要扶持初创企业、促进产业与高校合作、构建开放式创新网络,这将是重振欧洲数字竞争力的关键。欧盟正计划设立类似“欧洲AI创新基金”的项目,支持本土企业在大模型、量子计算、绿色数据中心等领域实现突破。这一方向若能落实,有望重建欧洲科技生态。

然而,与美国将数字技术视为霸权支柱,中国将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视为中华民族面临的历史性机遇不同,欧盟对数字技术的理解缺乏应有的战略性,更多体现为工具性视角。这与欧盟长期处于数字技术发展的第二阵营,缺乏对数字技术所产生的系统性、全局性影响有足够认知有关,欧盟在工业化时代的发展成就也限制了其自我革命的勇气。因此,欧盟由于尚未充分认识到数字技术将使国际体系发生结构性转型,无法下定决心真正投入到数字战略自主建设当中。

欧盟要想在数字技术领域真正实现战略自主,必须摆脱对美国的完全依赖,发展自身实力,并且在中美两个数字大国之间采取更加平衡的合作姿态。这不仅有利于欧盟利益最大化,也有利于数字技术和平发展。

中欧在数字领域的互补性为双方合作提供了现实基础。中国在5G应用、工业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方面拥有成熟技术和市场经验,可助力欧盟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例如,华为与德国巴斯夫合作建设的5G智能工厂、阿里云为法国零售业提供的数字化方案,均体现了这种合作潜力。同时,欧盟在绿色计算、节能数据中心、碳足迹追踪系统等领域具有优势,可补缺中国的部分短板。

未来,双方可以进一步推动在人工智能伦理、数据流通安全等领域进行标准互认。这不仅能降低跨境运营成本,而且有助于构建更具包容性的全球数字治理框架。此外,中欧还可在半导体、量子计算、数字包容等前沿技术领域开展联合研发。以RISC-V开源架构为例,双方合作有望减少对美技术依赖;在多语种AI模型研发上,欧盟的算法优势与中国的数据资源相结合,可构建更公平的全球数字生态。

本文刊登于《世界知识》2025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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