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科技大事记月报 2023年10月

2023-11-10

编者按

全球科技大事记月报由清华大学战略与安全研究中心全球问题研究项目推出,主要聚焦地缘政治视角下科技方向的重要事件。特此首发,以飨读者。


欧盟委员会正式启动对中国电动汽车的反补贴调查


10月4日,欧盟委员会宣布正式启动对中国电动汽车的反补贴调查。调查主要内容为明确从中国进口的电动汽车是否得到政府补贴,以及是否对欧盟电动汽车产业造成损害。调查对象涵盖在中国生产的所有品牌电动汽车,包括特斯拉、宝马等非中国品牌。调查时间最长将持续13个月。在规定期限内,欧盟将决定是否对中国产品加征“反补贴税”,在9个月内可决定是否征收临时“反补贴税”。这是欧盟自2012年对中国光伏产业实行“双反”(反补贴、反倾销)调查以来,对中国进行的最引人关注的反补贴调查。中国商务部当日表示,欧方“要求中方在极短时间内进行磋商且未提供有效的磋商材料,严重损害了中方权利。”


从经济角度看,一方面,调查折射出欧盟对欧洲车企在全球电动汽车产业竞争力下降的焦虑。中国电动汽车产业强势崛起,快速进军欧洲市场,产自中国的电动汽车在欧洲的市场份额从2019年的不足1%提升至2022年的8%,预计2025年将达到15%。汽车工业是欧盟的传统优势产业,电动汽车则是新能源转型的核心产品,欧盟迫切希望维持在这一富有战略意义产业中的优势,在未来产业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另一方面,高额对华贸易逆差致使欧盟保护主义抬头。2022年欧盟与中国贸易逆差近4000亿欧元,较上年增长58.1%,欧盟贸易专员瓦尔季斯·东布罗夫斯基斯9月访华时抱怨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贸易逆差”。畅销欧洲市场的中国电动汽车或将进一步拉大双边贸易逆差,欧盟对贸易失衡担忧加剧。


从政治角度看,此次反补贴调查既是贸易问题政治化的产物,也受到欧盟内部选举的影响。欧洲议会研究服务部门发文称,当前欧盟对中国纯电动汽车的依赖与欧盟“去风险”战略和即将拟定的《净零工业法案》背道而驰,欧盟形成对中国电池电车技术的依赖将提升其供应链风险。同时,冯德莱恩的第一届任期将于2024年结束,对华反补贴调查可能成为其展现对华强硬立场、争取竞选连任的筹码。


本次反补贴调查有两个特点值得关注。一是反补贴关注度上升,政治色彩浓厚。本次调查直接由欧委会发起,未经欧盟企业申诉,在反补贴调查中也非常罕见,鲜明凸显了欧盟保护本国产业的战略意图。反补贴调查不同于反倾销调查,针对的是政府行为,政治敏感性较高,因此欧盟使用反补贴调查频率远小于反倾销调查。1995至2022年,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共149起,反补贴调查仅17起。2023年7月,欧盟出台《外国补贴条例》,授权欧盟委员会调查第三国对在欧盟运营的公司提供补贴可能导致的市场扭曲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其反补贴法律法规。此次调查虽并不适用该项法律[1],但同样呈现了欧盟对外国企业借政府补贴挑战欧盟产业的警惕。


二是欧盟内部存在争议,德法两国分歧突出。2023年5月,法国总统马克龙曾表示,欧盟不应重蹈在光伏领域的覆辙,让中国在电动汽车领域取得胜利;法国车企也积极支持此次反补贴调查。反观德国,9月28日,德总理朔尔茨呼吁拥抱全球竞争、抵制保护主义行动;大众、宝马等德国车企CEO也均表达了对此次调查的担忧。这主要是由于德法两国的不同利益诉求导致的。目前法国汽车在中国市场的份额下降至0.4%,而德国汽车则高达17%,其对中国市场的关注和担忧不可同日而语。法国车企主要面对欧洲市场,对中国电动汽车冲击更为敏感,相关利益集团也被认为是欧盟开展此次调查的重要游说者。而德国企业竞争力更强,且在中国业务占比高,主要担忧中国针对此次调查的报复措施。汽车产业的利益诉求很可能也将影响德法两国针对反补贴调查的后续博弈。


本次调查危中有机,是中国企业出海的一次考验。调查既有可能冲击中国车企海外销售,也可能促使中国企业强化赴海外投资建厂,进一步拓展海外产业布局版图。而对于欧盟而言,在政策目标矛盾和内部分歧之下,政策效果仍然存疑。一方面,欧洲已经明确将在2035年禁售燃油车,此次调查与欧洲自身新能源汽车转型目标有所背离。另一方面,该政策的保护主义色彩也存在很大争议,或对欧盟企业的竞争力造成进一步损害,使政策效果或最终适得其反。


美国升级管制对华“限芯”,放宽审批让盟友“宽芯”

在美国商务部实行“史上最严”对华出口管制一周年之际,美对华芯片出口限制再度升级。10月17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发布公告,扩大对华出口的先进芯片的管制范围。本次规则是对去年10月对华出口管制的更新,主要目的是升级出口管制产品规格参数以及“填补漏洞”。此前,2022年10月7日,BIS出台对华出口限制措施,聚焦人工智能和超级计算机等领域先进芯片,手段包括限制对华先进芯片、制造设备以及设计软件出口,以及禁止美国人未经许可支持中国生产先进芯片等,企图遏制中国在人工智能、超级计算机等领域发展。


本次管制规则升级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先进芯片出口、芯片制造设备出口以及将更多中国芯片企业纳入“实体清单”。先进芯片出口方面,美国升级禁止出口的芯片规格,并将限制出口的国家数量增至44个。BIS以总处理性能参数(Total processing performance,即芯片整体算力)为衡量标准,取代此前的“峰值算力+传输速率”参数(bits x TOPS),确定限制对华出口的芯片类型。在此标准下,英伟达此前绕开出口管制对中国销售的“特供版”A800、H800芯片,以及英特尔的Gaudi 2中国版都将不能再对华出口。此外,BIS将出口管制覆盖范围扩大至44个国家,这些国家主要是被美国实施武器禁运或出于国家安全等目的被标记的国家。这主要是由于美国认为中国部分企业在去年的规则下,可以通过境外子公司从美国进口芯片,再转运回中国。


芯片设备出口方面,美国进一步强化“长臂管辖”规则,提升对华限制出口光刻机参数,并将设备管制规则适用范围扩大至23国。“长臂管辖”规则方面,根据新规,美国有权对达到一定参数的光刻机等芯片制造设备进行0%的“最小法则”长臂管辖。即外国公司出口的设备中,只要是包含美国原产技术和部件的设备,都将受美国管制。由于阿斯麦尔的光刻机生产中使用美国相关技术,该规定基本相当于将阿斯麦尔对华出口控制权交与美国手中。光刻设备参数方面,美国将“专用卡盘覆盖”参数阈值从1.5纳米上调至2.4纳米,这将导致阿斯麦尔原本可对华出口的中高端DUV光刻机NXT1980Di也不再能对中国销售。此外,还有阿富汗、白俄罗斯、缅甸等20余个国家一并受到限制。


此外,美国还增加了纳入“实体清单”的中国企业数量。BIS将壁仞、摩尔线程及子公司等13个涉及GPU等芯片设计的中国公司纳入“实体清单”,向这些公司出口、再出口和在国内转运芯片需要向美国申请许可。此外这些公司还属于“通过对涉及人工智能或超算的实体”,其寻求海外代工厂进行高性能芯片流片也将受到严格限制。


而与此同时,美国接连向盟伴国家或地区企业放宽对其在华工厂设备进口的豁免。10月9日,韩国总统办公室经济首席秘书崔相穆宣布,美国政府已决定将三星和SK海力士在华工厂纳入“经验证最终用户”,即此后不需要另外审批,即可向在华工厂提供大部分含有美国技术的半导体设备,但其中不包括制造先进芯片的极紫外光刻机(EUV)。13日,台积电也宣布正进行美工业与安全局“经认证终端用户”授权的申请程序,申请取得无限期豁免。2022年10月7日美国出口管制出台后,依照规定三星、SK海力士、台积电等企业不再能向其中国(大陆)工厂进口生产设备,但之后相关企业获得了美国政府为期一年的设备进口“豁免”。此次授予三星等企业“经验证最终用户”地位,相当于针对其中国(大陆)工厂的出口管制实际上已无限期暂停。


美国给予韩企、台企设备进口豁免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首先,三星、SK海力士等企业在华工厂生产的芯片在全球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在全球产业链中占据重要位置。如三星的西安工厂生产全球15%的NAND芯片,而SK海力士大约一半的DRAM芯片均在无锡工厂生产,约占全球总产量的13%。因此,如相关企业的在华生产受到较大阻碍,或影响全球存储芯片供应稳定。此外,韩国政府和台湾当局对美的反复协商沟通也起到一定作用。由于相关企业在华工厂产量占比高、重要性显著,韩国政府以及台湾当局为维护其企业权益曾多次与美方交涉,希望减少企业经营活动的阻碍。最后,向盟友企业进行豁免和让利,也是美国安抚、拉拢盟友的手段。


此次放宽管制让韩国“松了一口气”,并提振了韩企在华扩大投资的信心。10月15日,三星宣布在其位于西安的NAND闪存工厂生产236层产品,这是目前三星最先进的NAND工艺。然而,韩、台企业尚且不能完全“宽心”,因其在华扩产未能得到美国宽限。9月2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芯片和科学法案》国家安全护栏的最终规则,规定接受补助资金的企业十年内在中国不得有“实质性生产扩张”,即对于先进制程芯片扩产不得超过5%,对于传统芯片则不得超过10%。相关企业虽然可以升级设备,但由于生产规模受限,也可能会谨慎决定在中国工厂的生产经营策略。


观察当前美国对华芯片管制措施,可见其对中国芯片产业围追堵截、管制升级的同时,对于其盟友企业在华扩产和发展则相对放松。这看似矛盾的举动,也体现出美国对中国芯片产业全面封锁、重构芯片供应链力不从心。一方面层层叠加的出口管制也难以阻止中国芯片领域的创新突破,另一方面处心积虑拉拢的盟友伙伴也有各自利益诉求,出现张力与妥协在所难免。



撰稿:雷文聪

核稿:董  汀

[1]https://www.arnoldporter.com/en/perspectives/advisories/2023/09/new-eu-foreign-subsidies-regulation-now-live,本次调查适用2016年的 Article 10(8) of Regulation (EU) 2016/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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