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洋
清华大学交叉信息研究院助理教授
CISS人工智能与治理课题组成员
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为标志,欧盟近年来以“严厉的红线管制”作为其对数据技术的主要立场。出台的政策,也多是“数字税收”等非鼓励性政策。然而,新公布的欧盟《人工智能白皮书》却展现出欧盟积极拥抱人工智能这一代表性数据技术发展的姿态。在白皮书中,欧盟把“促发展”明确为主调性政策立场——而“红线管制”则成为了为“促发展”保驾护航的配套性政策方式。白皮书和其中介绍的《欧盟数字战略》还全方位阐释了欧盟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战略思想和理念:以制度建设构建生态环境促发展。可以说,欧盟的《人工智能白皮书》和《欧盟数字战略》,是对前一阶段“防范和管制式治理思路”的重大纠偏,也标志着欧盟在国际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竞争中的策略从“扎篱笆”转变为“练内功”。然而欧盟此次的发展战略,仍然是在严管制前提下的新模式探索,所以能否纠偏成功,充满不确定性。
从2016年8月颁布《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来,欧盟在数据技术和产业上的态度一直被认为是“防风险”主导的严管制。欧盟随后对域内隐私条款的明确、数据跨界流动的禁制、以及开征数字税等一系列政策更是强化了这一立场。这一立场下,欧盟相继对谷歌、脸书等跨国数据企业开出罚单。一系列的组合拳,使得欧盟的“人工智能风险遏制”急先锋角色逐渐鲜明。
然而,高举“隐私、安全、透明”等原则价值并没有帮助欧盟在新一轮的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大潮中获得优势地位。虽然从人工智能初创企业数看,欧盟作为总体排在第二位(图1A)。但是,欧盟并没有产生足以和美国与中国形成经济竞争力的大型互联网和数据平台企业。缺少领军企业、平台企业,使得坐拥优质科研资源和大市场的欧盟,缺少“智慧综合经济体”来组织和提供本土的、贴合人工智能经济特点的投资、研发、转化、数据收集和共享等服务。而在中国和美国,巨型科技公司扮演了“智慧综合经济体”这一角色。这使欧盟在新一轮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中,缺乏国际竞争力。
| A、各国(地区)人工智能类初创公司数量
(图源:“The Glob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andscape”,Asgard - human Venture Capital for the strongest Ais, https://asgard.vc/global-ai/)
| B、美国、欧盟和亚洲的数据和互联网高科技公司市值对比
(https://bmilab.com/blog/2017/11/29/how-china-creates-the-strongest-innovation-system)
| C、全球市值最大的十大公司中,有七间是数据和互联网高科技公司,但没有欧洲高科技企业
(https://talkmarkets.com/content/global-markets/a-visual-history-of-the-largest-companies-by-market-cap-1999-today?post=224939)
在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这一轮爆发中,由“智慧综合经济体”来组织和提供本土的、贴合人工智能经济特点的投资、研发、转化、数据收集和共享等服务,从而形成一个庞大、复杂而多维的“系统”,成为了中美人工智能前沿科技和增长红利快速相互转化、相互促进的一个根本机制。中美的超级企业,不仅在公司内部开拓多种新业务,而且还形成自己的创投公司,将他们的研发和市场知识融入到投资创新企业、中小企业的能力中,形成了高质量的资本要素。而这对创新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兴起,也极大的提高了同一生态系统中的数据价值。
腾讯生态系统
(腾讯研究院,《2017互联网科技创新白皮书》,https://blog.csdn.net/cf2suds8x8f0v/article/details/78506282)
毫无疑问,欧盟注意到了这一现象,所以在《人工智能白皮书》中着重强调了生态系统的构建,强调“监管为发展”的基调。然而,欧盟似乎打算探索一条新的“生态系统构建”路径。白皮书特别强调了政府在生态系统构建中的作用,希望通过公共服务的智慧化来形成一个更多着眼于中小企业、个体用户的生态系统。这一方面是因为欧盟目前缺乏承担“智慧综合经济体”功能的大型互联网和数据企业,一方面也体现了欧盟对大企业主导生态模式的警惕。
笔者认为,欧盟强调政府和制度在生态系统构建中的角色,还因为《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政策根本上与大企业主导生态系统模式相扞格。大企业作为“智慧综合经济体”,承担生态系统的形成和维护功能——这一模式的价值之一,就是数据在整个智慧综合经济体内部的流动,大幅提高了数据的价值。欧盟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的一系列规定,使得这种价值提升模式在欧盟很容易触碰法律边界。例如,《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企业收集的数据只能用于和用户的双边合同,不能他用。如果企业将这些数据用于生态系统的构建,这就处在了触碰法律边界的风险区。
欧盟显然不打算重新审定《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的这些规定,而希望通过政府和政府间的制度性建设,形成“可信的共同数据市场支撑生态系统”模式来与中美的“大企业主导生态系统中的数据共享”模式相竞争——希望维持欧盟在“风险遏制急先锋”中的软实力的同时,能够形成欧盟特色的人工智能生态系统培育体系。
欧盟的这一尝试值得我国关注:
1、在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的过程中,生态系统形成机制的多样性,有助于本国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受监管、产权明确的统一数据市场模式,的确能在大企业主导模式之外,形成人工智能赋能实体经济,实体经济反哺人工智能基础前沿研究的新模式。
2、中欧如果要在未来人工智能技术、产业和治理方面进行对话和合作,就要具备分析“欧盟道路可行性、可兼容性“的能力。特别是欧盟要探索的新模式是否会形成新的数字贸易壁垒,这在国际人工智能合作和治理的探索中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