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士存: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划时代的抉择

2022-07-20

吴士存:中国南海研究院创始院长,清华大学战略与安全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中国论坛特约专家

摘要: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海洋地理相对不利国家,这一特殊性决定了中国在维护自身海洋权益与承担全球海洋治理责任等方面既有普遍的诉求,也有特别的关注。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存与发展将愈发依赖海洋。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把中国的理念主张变成新时代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需要我们保持必胜的信念,并时不我待地付诸行动,除此别无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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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习近平主席提出了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倡议。海洋命运共同体构想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丰富和发展,把握住了新时代世界发展的大趋势,也为全人类海洋事业发展和中华民族海洋文明伟大复兴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一)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人类应对海洋领域挑战的必然抉择。

当今世界,海洋生态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海上安全面临严重威胁,全球海洋秩序也面临崩塌的危机。气候变化加大了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海洋表层温度升高和降雨量变化,对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造成持久性破坏,一些小岛屿国家陆地面积减少甚至将面临国之不国的危险。海洋灾害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也因为全球气候变化而日益加剧。

海洋中的鱼类为全球约30亿人口提供了20%的动物蛋白,还支撑着全球超过12%人口的生计与发展。但与此同时,海洋也正遭遇着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枯竭。过度捕捞导致渔业资源衰退,部分鱼类濒临灭绝。人类对海洋的污水排放和垃圾倾倒仍在以惊人的速度增加,仅太平洋的海洋垃圾污染范围就大约有350万平方公里,与之伴生的是海水污染和生物多样性退化,据估计可能影响到200多个物种的生存与繁衍。有关研究显示,自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海水酸化水平不断提高,目前已经达到26%,其直接后果是珊瑚礁的大面积死亡或白化。

另一方面,国家间围绕海洋划界、渔业资源开发、岛屿领土主权、海上航道使用等问题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层出不穷,海上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纵观全球,从印度洋、太平洋到大西洋、北冰洋,从黑海、波罗的海、地中海、波斯湾到日本海、东海、南海,大国博弈、海权之争、航道控制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令人感到悲观的是,国际机制在海洋争端解决中的局限性也开始显现,涉海争议无法可依、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选择性适用、现有涉海争端解决机制或门槛过低且存在先天性缺陷等问题,是我们在海洋治理领域面临的新挑战。

(二)从文明演进路径的视角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华文明与人类其他文明的良性互动,是时代的呼唤,也是历史的必然。

“海洋命运共同体”这一宏大叙事源于借鉴和吸收人类文明的精华,尤其是中国作为世界文明古国、历史悠久的文明大国的核心价值理念,旨在回答“人类如何与海洋和谐相处”“人类自身在海洋上如何和平相处”等重大问题,以及自身所包含的特殊意蕴。

第一,道法自然的“天人合一观”。人类与海洋如何和谐相处?习近平主席曾强调指出,我们要深怀对自然的敬畏之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地球家园。要摒弃损害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摒弃以牺牲环境换取一时发展的短视做法。天人合一观念落实到海洋命运共同体上,就是要求人类在与海洋的互动中敬畏海洋的自然属性,尊重和顺应海洋生态系统的运行规律,保护海洋的生物多样性,坚持对海洋的有序开发与利用,防止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对其造成万劫不复的损害,从而实现人类与自然可持续的共同发展。

第二,正确的“义利观”。“协和万邦”是古代中国处理对外关系的价值追求。海洋不同于陆地。一是海洋的“边界”概念纷繁复杂,内涵和外延差异大,诸如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各自有其不同的“边界”,与之而来的权利主张也是各说各话。二是海洋的流动性导致的不确定性,比如海洋鱼类的洄游和“跨界种群”、海洋污染的漂移和扩散。三是海洋存在公共区域,而人类在海洋资源开发上的趋利行为、在海洋生态保护上的避责冲动,导致“公域悲剧”难以避免。因此,海洋治理中的是非判断、利弊权衡、权责分配问题,处理起来更为棘手。所以,倡导正确的义利观,强调义利兼顾、义利平衡、以义为先,引导国际社会和海洋国家承担其应有责任,抵制双重标准、见利忘义或将自己单方面的利益凌驾于国际社会之上,大力提倡合作共赢、互谅互让、共同开发,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迫切。

第三,“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就海洋治理领域的挑战而言,无论是海洋秩序之争、领土主权之争、海洋权益之争等传统安全威胁,还是海洋灾害及污染、海上走私及偷渡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无疑都会在全球或地区层面产生负面影响或构成安全威胁。从全球海洋长治久安的视角看,未来国际海洋安全秩序应该是基于共同安全、普遍安全的目标导向,应该是所有国家的安全,而不是某个国家安全而其他国家不安全、一部分国家安全而另一部分国家不安全,更不能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的绝对安全。只有这样,海洋才能给人类带来持久的安全与福祉。

第四,“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当前国际海洋法和国际海洋秩序中存在的不公正、不合理现象,与海洋治理领域的强权政治和少数国家谋求巩固“霸权存量”密不可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国际上的事要由大家商量着办”,反对将自身的利益凌驾于别国之上和“唯我独尊”的霸权主义,强调在国家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协商、求同存异、凝聚共识。在处理国际海洋纠纷和争端时,应当尊重当事国的意愿,优先考虑通过和平手段和友好磋商的方式弥合分歧、管控危机、解决纷争,而不是挑拨离间、制造矛盾,更不应越俎代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

(三)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海洋地理相对不利国家,这一特殊性决定了中国在维护自身海洋权益与承担全球海洋治理责任等方面既有普遍的诉求,也有特别的关注。

首先,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心的中国必将担负起更多更大的全球海洋治理责任。中国拥有1.8万公里大陆岸线和1.4万公里岛屿岸线,以及辽阔的主张管辖海域面积和全球规模最大的海洋养殖业。这些特点决定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对中国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特别重要,海上通道安全对中国经济安全特别重要,同时中国需要承担的海洋环保义务很多,中国也有信心、有能力在国际海洋事务和全球海洋治理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次,中国在未来全球海洋规则和秩序重塑中发挥建设性作用是历史的必然。由于历史、经验和国力制约等方面的原因,中国在现代海洋规则秩序的构建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既有的国际海洋法律和规则存在的不公正、不合理内容和规定表达诉求的渠道亦不畅通。中国理应获得与自身地位相匹配的海洋利益,在全球海洋规则调整与制定、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航道安全、海洋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应该拥有更大的话语权。

最后,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海洋事业的成功范例。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特别是海上安全等问题上,美国等西方国家不遗余力地对中国进行“污名化”“妖魔化”,竭力拼凑海上“民主同盟”,拉帮结派,搞排他性“小圈子”,试图在维持其海洋霸主地位的同时,遏制中国海上力量的崛起。人类海洋事业的发展与进步只有超越意识形态藩篱、社会制度对立,摒弃“冷战思维”,以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气度与姿态对不同国家的海洋文明与制度创新兼收并蓄,才能实现全球海洋和平永续发展的终极目标。中国作为社会主义海洋大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争端处理与危机管控等方面进行了有益而成功的探索,并取得许多值得称道的宝贵经验,这些经过几代人苦苦求索、来之不易的宝贵财富理应与世界分享,为全人类海洋事业的发展与进步作出贡献。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存与发展将愈发依赖海洋。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把中国的理念主张变成新时代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需要我们保持必胜的信念,并时不我待地付诸行动,除此别无他途。


(本文2022年7月12日首发于《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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